• 陈旭磊 律师
  • 执业年限:5年
    北京-北京-朝阳
    内蒙古鸿举律师事务所
  • 活跃指数: 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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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旭磊
律师

录音录像证据,不要随便删除! 很多当事人都有这样的习惯,将电子产品中的录音录像证据复制到电脑当中。其实在你复制的过程中,电脑中的这份证据就变成了一份复制件,而不是原件了。 复制行为本身没有什么问题,但是一定请你记住,不要删除原始载体里面的录音、录像证据,因为在开庭的时候,法官是需要你出示原始载体的。原始载体里面的录音录像属于原件,电脑里的属于复复制件,原件的证明力要远远的大于复制件。 所以,如果这份证据对你来说非常重要,原始载体里的数据一定不能删除。

2022-06-24 17:04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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