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陈旭磊 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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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我们来聊一聊《房屋认购书》

今天我们来聊一聊《房屋认购书》
陈旭磊
律师
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

有过购房经验的人都知道,因为房屋尚未完工或者开发商不具备相关资质,这时候会与买受人签一个《房屋认购书》   《认购书》签订后,开放商将收到的钱款用于房屋建造或者办理相关资质,这期间会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差,少则1至2年,多则3至5年。随着时间的推移,房子还是原来的房子,但是房价却上涨了,很多精明的开发商,就会选择放弃原来的《认购书》,按照当前市价销售房屋。   开发商敢这样操作,是因为他们很清楚《房屋认购书》是预约合同,不是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一般情况下买受人是没有权利要求交付房屋的。那么问题来了,如果开发商这样操作,我们还能拿到房子吗?   其实最高院有一个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,专门明确了这个问题:“商品房的认购、订购、预订等协议具备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,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,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。   根据这个解释,《认购书》如果想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,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:一是: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,二是:出卖人已经收受购房款。   我们来先说第一个条件,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共有13项,但在司法实践中,很多法院认为只要约定了房屋的具体位置、面积、房价、付款方式等具体交易条款就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约条件。我们再看第二个条件,出卖人已经收受购房款,这里的购房款并不一定指全款,也包括分期支付的部分购房款。   上述条件对于,毫无防备的买受人而言,要求是十分苛刻的,而且通过诉讼途径拿回房产,周期较长,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。所以啊,各位在签订《房屋认购书》的时候,一定要多加谨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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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1-23 14:51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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